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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發布日期:108-05-13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4168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0996800492號令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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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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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 ||||||||||||||||||||||
三、 | 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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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實施面談人員應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指定之人員擔任,面談時不得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之。 | ||||||||||||||||||||||
五、 | 面談過程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錄影。面談人員應於實施面談時製作簡要書面紀錄,並由接受面談者閱覽後親自簽名確認。 | ||||||||||||||||||||||
六、 |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面談過程不公開。面談人員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對外透露面談過程及結果。當事人不得攜帶錄音、錄影器材。 | ||||||||||||||||||||||
七、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其婚姻真實性無虞,得免予面談。但因同一結婚事實曾經面談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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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所繳文件真實性有疑慮者,得函請原發證機關查證,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俟該等機關查復後接續辦理。 | ||||||||||||||||||||||
九、 |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後得要求當事人一個月內補正證明婚姻屬實之相關事證,限期未補正者,面談不予通過。 | ||||||||||||||||||||||
十、 | 駐外館處經面談後認雙方背景或結婚動機有疑慮,得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實地訪查國人一方之家庭、經濟、身心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之參考,並通知當事人延長處理時間。 | ||||||||||||||||||||||
十一、 |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認為如有再次面談之必要,應以書面載明初審意見,通知雙方當事人補正相關佐證資料並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雙方當事人於收受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檢附書面意見並補正足以證明婚姻真實性之事證,登記安排再次面談。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應於雙方當事人依前項登記安排面談後二個月內實施面談。 | ||||||||||||||||||||||
十二、 |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經面談雙方當事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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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對經面談後不予受理或駁回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申請者,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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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證件
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或簽名。
2.結婚書約正本。
3.與外國人士或在臺無戶籍國人結婚者,應附繳婚姻狀況證明,如已在國外結婚,則應附繳國外結婚證明(原文及中譯本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應檢附結婚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海基會驗證)、入出境許可證(需有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
5.結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每份30元。
二、申請方式:
雙方親自至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備註:
1.國外證明文件,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
2.雙方在國外結婚生效者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授權書、外文及中譯文證件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3.前揭1、2項之外文證件,駐外單位如僅就外文驗證,須另譯成中文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
4.與外國人結婚生效者,如該配偶未親自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應檢附「擬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5.辦理本項登記,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6.民法第982條修正,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後,方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