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 搬運 物品 重量 不 應 超過 25 公斤

    人工 搬運 物品 重量 不 應 超過 25 公斤
    十七、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中華民國67年6月27日內政部(67)台內勞字第8061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2.中華民國87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安3字第0140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3.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勞動部令勞職授字第10302007971號修正「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1條、第2條、第8條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五、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剝離作業。

    六、以四點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七、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八、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九、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十、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屬熔液之澆鑄作業。

    十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十二、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第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第7條 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本法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之法令名稱及條次。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五、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剝離作業。
    六、以四點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七、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八、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九、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十、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屬熔液之澆鑄作業。
    十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十二、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十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體力勞動作業,係指左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五、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之人力剝離作業。
    六、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七、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八、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九、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須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一○、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屬熔液之澆鑄作業。
    一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一二、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一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為符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

 人工搬运要点

在机器与机器之间的空隙处或运输车辆进不去的地方,或者交接物品的时候,需要用手来搬运。这类挪动物品的作业经常会发生碰撞、物品掉落、扭伤、砸伤等事故。因此,应掌握避免事故发生的搬运方法,做到搬运安全。


(一)人工搬运的要点:
l.尽量使用手推车、平衡提升装置等搬运机械或器具;
2.重物或带边角易伤人等不易搬运的物品应多人共同作业或放进容器内搬运。搬运时一定要在搬运通道上运输。
3.搬起物品时,两脚必须尽量分开以便平均分解重量。腰要直,腰脚用力;
膝盖和胯部要弯曲。所搬物品应靠近身体重心。
4.胳膊尽量靠近身体,这样有助于利用物体与衣服之间的摩擦来支撑住物体。
5、搬起动作应该做得平缓,不应过猛,也不能图快。 搬运重物必须穿防砸鞋。

工人搬重物的正确方法:

1.挺直腰杆。

2.用腿部肌肉的力量和手的握力搬起重物。

3.搬运重量低于20公斤时效率最高。

(二)重量限制标准:人力单独搬运时,男子2025kg,女子1015kg是最高限度。(注:1.注意每个人的情况不同。2.重量在1吨以上的重物,应在上面作明显标记。)
妇女的体力比男人低三分之一,因此,不应分派妇女做搬动重物超过肩膀高度的工作。
人工搬运是一项劳累的工作,但也是危险的工作,员工应该注意自己的安全,企业应该请专业的安全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赛为工搬运安全专项评估:人工搬运虽然不大会导致立即的严重伤害,但如果本企业存在比较多的人工搬运工作而未开展相应的管理,久而久之就会发现想当一部分员工出现某些身体部位的损伤,有些甚至严重到致残的程度。本专项评估适用于体力劳动岗位比较多的企业,通过评估指导,建立对人工搬运风险全面有效的管控。

发布单位: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1970-03-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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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

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

行其第五十一届会议,

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的某

些提议,

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

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

1

就本公约而言:

a

)“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负担重量的任何运输;包括提起

和放下负重物;

b

“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连续或主要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

或尽管是间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

c

)“年轻工人”一词系指

18

岁以下的工人。

2

 1

.本公约适用于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